近日,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起在电费中开征一种新的政府性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外购电已在支付电价时包含该项政府性基金,而对于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自发自用电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额外支付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煤电联动但不下调大工业用电价格,省出的钱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去产能”的奖补,这就是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原理。“去产能”和“调结构”是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中的两项重要内容。要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一方面要严控新增产能;另一方面要以更加严格的安全、环保、质量、能耗等标准推动落后产能限期退出,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等主动退出产能。同时,对于退出的企业,政府必须完善产能退出的支持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补发拖欠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等给予奖补,就是一项重要的支持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国家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全国平均每千瓦时降低约3分钱,降低金额重点除用于同幅度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外,多余的金额用于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转型资金。 燃煤自备电厂企业自发自用电要额外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2016年1月1日起各地调整后的新电价均已经包含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但燃煤自备电厂企业自发自用电量,由电网企业代收或财政部专员办直接收取相应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6号),每个省份征收的标准不尽相同,江苏省为0.88分/千瓦时,山东省为1.39分/千瓦时,安徽省为1.27分/千瓦时,河南省为1.50分/千瓦时。 加上仍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负担的政府性基金已经增至3项。以江苏省的自备电厂为例,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为1.491分/千瓦时,可再生能源附加费2016年起由1.5分/千瓦时调整为1.9分/千瓦时。加上此次新增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江苏企业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负担的政府性基金已经达到4.271分/千瓦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