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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省份开征VOCs排污费

        截至目前,已有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和云南一共17个省份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相关征收标准如下:

        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北京: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

        上海: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天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安徽: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湖南: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四川: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辽宁: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浙江: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值量3.6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值4.8元。

        江苏: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河北: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山东: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每污染当量3.0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围增加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收费标准全部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

        山西: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太原市每污染当量1.80元,其他城市每污染当量1.20元。

        福建:除需要单独核算的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外,其余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执行,即每污染当量征收1.2元。征收范围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制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企业负担情况和社会反应情况再正式核定征收标准。

        海南: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湖北: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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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浏览次数:14371    发表日期:2016-12-19 1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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