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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化工装置试车规范 危化品分批试生产


    为认真吸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事故教训,切实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近日,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发布了《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明确了化工装置试生产的必备条件、基本程序和标准要求,要求企业在试生产前必须制定试车方案,全面核查各类设备设施、仪器仪表调试状况,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措施。

    规定新建化工装置试生产企业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全面开展安全检查,确认试生产条件。试生产企业在试车前10日内,将试生产方案,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外聘专家对试生产方案和试生产条件的签字确认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对照试车规范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今年8月份以来,全省各地暂停了部分企业的试生产,经过停产排查隐患,消除了一大批设备和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分期分批启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工作。从现在开始,对于国家或省级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按照程序规定启动试生产。

    其它化工建设项目,今年11月1日起,按照程序规定启动试生产。具备试生产条件的企业经当地安监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经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凡是不符合试车规范、不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或未进行试生产前的安全条件确认、未执行化工装置试生产报告制度的,一律禁止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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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浏览次数:8929    发表日期:2015-10-29 9: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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